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窗户外探需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改变原结构设计,私自外探窗户及阳台都是不允许的。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保护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自2017年起实施的《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规定,秦岭核心保护区禁止无关生态保护的活动,户外穿越等活动需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早在2015年,类似小峪河村的山洪事故已经提醒人们,山区安全不容忽视,人命大于天。秦岭峪口的管控应考虑到具体情况,避免一刀切,但对非法行为应有相应惩处。
2017年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条例》体现了怎样的改革思...
年国务院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改的《条例》在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设计了很多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对于全面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程序,要求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审查。 环保设施设计与建设要求:条例强调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确保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并且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别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地区,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排放总量的严格限制,以确保环境质量的稳定。工业建设项目尤其需要优先采用低能耗、低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审查。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和建设: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和建设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环境影响,建立必要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并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运行。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六条第二款。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各农场、林场依照本条例执行。
2、违反规定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根据条例,这项规定适用于全省的城市、镇、乡和村庄,农场、林场同样需遵照实施。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对本区域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统一领导、协调与全面管理。省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的相应部门则负责本地的管理工作。
4、海南省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强调了城市规划与维护的重要性。县级以上政府需编制并公布重要地段的专项规划,包括景观、照明等,接受公众监督。市、县、自治县政府需组织城市设计,确保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美观和协调。省级部门制定城乡容貌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更严格的本地标准。